清償債務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2年度,152號
SLEV,102,士簡,152,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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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 代理人 賴佳佑
被   告 黃青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就學貸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放款借據第18條合意由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 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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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