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2年度,93號
SLEV,102,士小,93,201302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凌嘉妤
被   告 蔡承翰
      蔡英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於民國102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承翰蔡英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七萬二千四百零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七萬二千四百零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蔡承翰於民國96~98年就學期間 ,邀同被告蔡英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3筆,計新台幣(下同)81,000元, 利息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機動計算,於被 告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 負擔,其後由被告自行負擔,約定被告應於各階段學業完成 後滿1年之日起,分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遲延 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上開約定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如 有停止或遲延履行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 利。經查,被告蔡承翰依撥款通知書所載,被告於100年2月 退伍,依約前開借款應自101年3月1日起攤還本息。惟被告 除清償部份本息外,竟違約未為給付,尚積欠72,402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未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 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並提出就學貸款借據1紙、 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3 紙等件為證,被告蔡英郎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應本其認諾 為其敗訴之判決,被告蔡承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 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附表: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蔡承翰蔡英郎┌─┬──┬──┬──┬───────┬───────┐
│編│借據│立據│尚欠│利息 │違約金 │
│號│金額│日期│金額├─────┬─┼─────┬─┤
│ │(新 │ │(新 │期間 │年│期間 │年│
│ │台幣│ │台幣│ │利│ │利│
│ │元) │ │元) │ │率│ │率│
├─┼──┼──┼──┼─────┼─┼─────┼─┤
│1 │81,0│97.0│72,4│101.06.01 │1.│自101.07.0│0.│
│ │00元│2.12│02元│起至101.12│83│1起至101.1│18│
│ │ │ │ │.26 │% │2.26 │3%│
│ │ │ │ ├─────┼─┼─────┼─┤
│ │ │ │ │自101.12.2│4.│自101.10.2│0.│
│ │ │ │ │7起至102.0│72│7起至101.1│47│
│ │ │ │ │1.09 │% │2.31 │2%│
│ │ │ │ ├─────┼─┼─────┼─┤
│ │ │ │ │自102.01.1│4.│自102.01.0│0.│
│ │ │ │ │0起至清償 │73│1.起至102.│94│
│ │ │ │ │日止 │% │01.09 │4%│
│ │ │ │ ├─────┼─┼─────┼─┤
│ │ │ │ │ │ │自102.01.1│0.│
│ │ │ │ │ │ │0起至清償 │94│
│ │ │ │ │ │ │日止 │6%│
├─┴──┴──┴──┴─────┴─┴─────┴─┤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
│一、約定利息自民國(以下同)101年6月1日起至101年12月26│




│ 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 │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
│ 所訂利率百分之十加附,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每筆│
│ 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三、未依約給付款項,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
│ 列催收款之日(101年12月27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 │
│ 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計算。在上開期限內,原告牌│
│ 告基準利率調整時,按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原加碼│
│ 重新計算。 │
│四、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情形(年息): │
│ 1. 100年07月06日 百分之1.83 │
│五、原告牌告基準利率變動情形(年息): │
│ 1. 101年10月11日 百分之3.72 │
│ 2. 102年01月10日 百分之3.73 │
└──────────────────────────┘
合計: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零貳元整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