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2年度,72號
CYEV,102,嘉簡,72,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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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72號
原   告 蕭柳堤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振興簡明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振興簡明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43,000元(即原告聲明請求給付金額),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
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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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