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林建男
被 告 莊耀輝即勝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