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1年度,160號
NTEV,101,埔小,160,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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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埔小字第160號
原   告 陸軍十軍團機械化步兵第200旅砲兵營砲一連
法定代理人 董槢輝
被   告 謝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2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謝宗佑(原名謝旻志)於民國99年7 月5 日 至8 月8 日間擔任陸軍機械化步兵第200 旅砲兵營營部連通 信裝備業務負責人,惟於99年間經發現其所保管之KY-2000A 野戰數位話機3 台於不詳地點遺失,被告雖於100 年12月27 日與其連長薛詔壕達成和解,惟卻拒絕辦理後續國軍裝備遺 損賠償之責,依國軍通用主件裝備使用年限及購置折舊計算 ,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下同)41,337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337元。二、被告則答辯以:伊於發現遺失上開3 台數位話機後,已與當 時之連長薛詔壕商量要向民間私購回補,連長要伊先處裡, 伊已向冠宇公司購買3 台數位話機補齊,且經伊單位演習及 檢查,均未發現問題,伊已賠償原告之損害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原告提有被告之自白書2 份、被 告當時之連長薛詔壕之自白書及報告書各1 份、存證信函2 份等為證,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被 告於遺失上開3 台數位話機後,已與當時之連長薛詔壕商量 私購民間電信業者所販售之數位話機回補,並已向冠宇公司 購買3 台交予部隊使用,復與薛詔壕於100 年12月27日達成 和解等情,已據被告提出切結書1 紙及原告所提被告自白書 2 紙、薛詔壕自白書及報告書各1 紙附卷可稽,且為原告所 不爭執,被告既已購買3 台數位話機交付原告單位使用,則 已填補原告之損害,該3 台數位話機已由原告單位管領使用 ,而為原告單位之財產,縱事後因訴外人薛詔壕將該3 台數 位話機取走,亦僅原告是否得請求訴外人薛詔壕返還該3 台 數位話機或賠償損害之問題,原告再請求被告應賠償其該3 台數位話機之損害41,337元,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四、本件原告支出訴訟費用1000元,因原告受敗訴之判決,應由 原告負擔,爰裁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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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