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2年度,52號
PDEV,102,斗小,52,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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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5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洪逢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
二、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刷卡消費明細影本2件及相關證物。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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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