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2年度,10號
PDEV,102,斗小,10,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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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1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吳泊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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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