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陳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2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0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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