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2年度,18號
CLEV,102,壢簡聲,18,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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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徐上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雪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聲
   請本院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文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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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