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徐上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雪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聲
請本院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文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