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4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蕭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 ○路000 ○0 號」,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 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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