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1094號
CLEV,101,壢簡,1094,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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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邱志宏
被   告 彭永志即盛勝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志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8,800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 於102 年1 月16日本院審理中將上開聲明減縮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408,168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一時需錢孔急於95年間向原告調借310,00 0 元之資金,並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2號,票面金額共計 310,000元之支票2紙作為擔保,然原告屆期提示該支票,竟 遭銀行以「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另原告欲購買車輛給配 偶,因被告向其稱公司可以租賃抵稅,即買車以分期方式購 買,可抵稅,故原告將購車款以現金方式全部交給被告,由 被告開立支票給租賃公司繳納車輛貸款,詎料,被告支付車 輛貸款兩年多就跳票,原告為免車輛被租賃公司帶走,隨即 支付租賃公司98,168元,租賃公司隨將如附表所示編號 3至 10號支票8紙退給原告。原告支付租賃公司 98,168元為借給 被告之借款,加計上開95年間被告所借之 310,000元,原告 借給被告之款項共計為408,168元(計算式:310000+98168 =408168)。爰依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8,168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然於收受本院101 年度司 促字第 21282號支付命令時具狀聲明異議以:伊不符本院10 1 年度司促字第 21282號裁定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票 理由單、委託租購汽車合約書、繳納款項明細簽收單、存摺 、匯款帳號、車輛租賃契約書、統一發票、車輛買賣契約書 及中途解約客戶結清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接獲本 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282號支付命令時具狀聲明異議,辯稱 伊不符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 21282號裁定云云,然並未具 體說明及舉證原告之主張有何不實之處,是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出之上開證物,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末按「給付無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 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 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 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金額,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8 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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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為: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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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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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年 6月30日 │ 150,000元│ 98年 8月12日 │A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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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8年 7月31日 │ 160,000元│ 98年 8月12日 │A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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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8年 7月15日 │ 13,600元│ 98年 7月15日 │A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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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8年 8月15日 │ 13,600元│ 無 │A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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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8年 9月15日 │ 13,600元│ 無 │A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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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8年10月15日 │ 13,600元│ 無 │A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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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8年11月15日 │ 13,600元│ 無 │A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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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8年12月15日 │ 13,600元│ 無 │AK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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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 1月15日 │ 13,600元│ 無 │AK0000000 │
├─┼───────┼─────┼───────┼─────┤
│10│ 99年 2月15日 │ 13,600元│ 無 │AK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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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