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293號
SJEV,102,重小,293,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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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29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徐月芬
被   告 黃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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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