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7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本件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簡文龍即新時代廣告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1,08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