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2年度,71號
FSEV,102,鳳補,71,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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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7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本件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簡文龍即新時代廣告企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1,08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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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