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秀樹
上列原告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與被告薛茂林間
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