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2年度,59號
FSEV,102,鳳補,59,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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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9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秀樹
上列原告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與被告洪榮德
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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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