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簡金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洵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