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福德祠
代 表 人 歐文靜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林小燕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芳綾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曾姿雯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惠寧
李堂賓
陳毓君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