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寺廟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254號
KSBA,100,訴,254,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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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福德祠
代 表 人 歐文靜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林小燕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芳綾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曾姿雯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惠寧
 李堂賓
 陳毓君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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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