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79號
KSEV,102,雄補,79,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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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9號
原   告 陳德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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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