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55號
KSEV,102,雄補,55,201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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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55號
原   告 李初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室內裝修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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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