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吳鳳官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400 元,應徵第1 審裁
判費3,2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再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00 元(計算式:3,200 元×1/2
-500 元=1,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