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179號
KSEV,102,雄補,179,201301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宬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畢春生即春錦土
  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88 元,應繳裁
   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2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1/1頁


參考資料
宬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