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160號
KSEV,102,雄補,160,201301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洪慧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432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