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911號
KSEV,101,雄補,1911,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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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世運即孫銘隆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67 元,應繳裁
   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8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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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