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世運即孫銘隆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67 元,應繳裁
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8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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