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2684號
KSEV,101,雄簡,2684,201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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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林皇助
      馮秀香
      林欽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268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1 月15日上午10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林皇助於民國95年1 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馮秀香林欽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 同)160,943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 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 始償還日期,而借款人於97年6 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 98年7 月1 日,詎借款人自101 年4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 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又被告馮秀香林欽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 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 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 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至被告 雖稱:希望可以分期云云。惟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 利,民法第3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縱令被告請求分期清償 ,原告亦無允許被告分期清償之義務,是被告所請,尚無所



據。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鄒秀珍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660元
合計 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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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