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2607號
KSEV,101,雄簡,2607,20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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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王懿柔
      王鎮國
      歐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260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1 月8 日下午2 時0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王懿柔於民國96年1 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王鎮國歐秀珠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 同)163,200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 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 始償還期,而借款人於98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9年7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1 年3 月30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 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 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 官 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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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