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2354號
KSEV,101,雄簡,2354,201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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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黃錫鴻
      張惠娥
      倪儀錚即倪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235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 年1 月3 日下午2 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時原為辜𦠜松,嗣於本院審理中, 因原法定代理人死亡,無法行使職權,依法由原告之副董事 長薛香川代理,原告並以書狀聲明由薛香川承受訴訟,核與 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 5,704 元,及自民國84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71%計算之利息,嗣於審理中就利息起算日減縮為自96年7 月24日起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原告主張被告黃錫鴻於84年2 月28日邀同連帶保證人即被告 倪儀錚張惠娥向伊借款20萬元,約定分20期攤還,並訂於 每月23日為攤還日,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 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19.71%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嗣後 仍未按期繳納,截至84年7 月15日止,尚積欠伊本金155,70 4 元之事實,為此,爰依保證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 其提出借據、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放款分期攤還 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黃錫鴻張惠娥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至被告倪儀錚對於 欠款事實及金額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法 官 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66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510元
合計 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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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