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15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慧琪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12月27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44,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
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