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1811號
KSEV,101,雄簡,1811,201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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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811號
原   告 謝明晉
被   告 鄭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定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十七日十時0分再開辯論,並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 月24日下午3 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02 年1 月17日上午 10時0 分再開辯論。
二、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 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68,0 00元,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範圍,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 分小額事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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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