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765號
上 訴 人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聰賢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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