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小字第1158號
原 告 歐藍朵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志龍
訴訟代理人 朱文宗
被 告 李文斌
李憶雯
孟繁珠
洪雲卿
曹靜雯
郭秋雅
王世芬
馮心慧
陳鳳禪
林金釵
潘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文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被告李憶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元。被告孟繁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被告洪雲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被告曹靜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被告郭秋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元。
被告王世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捌拾元。
被告馮心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元。被告陳鳳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被告林金釵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被告潘美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元,由被告各負擔新台幣壹仟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 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其中第五 項原請求被告曹靜雯給付新臺幣(下同)5,680 元,嗣於起 訴狀送達被告後,擴張請求被告曹靜雯給付5,880 元,經核 其性質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係附表編號1 至11「門牌號碼」欄所示 房屋之所有權人,為歐藍朵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18條及該大廈住戶規約(下稱系爭規約),負 有按月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且依系爭規約約定,該大廈房屋 每坪管理費為35元,詎被告自民國101 年1 月起即未繳交管 理費,迄101 年4 月30日止,各積欠管理費總額如附表所示 (各房屋坪數、每月管理費、積欠總額均如附表所示),經 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催討,被告仍未如數繳納,爰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系爭規約,訴請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 管理費,並聲明如主文第一至十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各房屋建物登記謄本、存證 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歐藍朵大廈管理組織章 程暨住戶規約、高雄市楠梓區公所100 年4 月28日高市○區 ○○○0000000000號函、被告欠費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有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於101年1月 1日至4月30日期間,既分別為如附表所示房屋之所有人,自 應繳納管理費,詎渠等積欠前揭期間之管理費未繳,經原告 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仍不給付,則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條及系爭規約,請求被告李文斌、李憶雯、孟繁珠、洪雲 卿、曹靜雯、郭秋雅、王世芬、馮心慧、陳鳳禪、林金釵、 潘美華分別給付原告5,840元、8,960元、5,880元、5,840元 、5,880元、6,080元、6,080元、5,960元、5,720元、5,880 元、5,640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1,000元
合計 1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
│編│被告姓名│房屋門牌號碼 │坪數 │每月管理│積欠管理費│積欠管理費│
│號│ │( 高雄市楠梓區得│(坪)│費 │期間 │總額 │
│ │ │賢路380 巷26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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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文斌 │19樓之2 │41.9 │1,460元 │101 年1 至│5,840元 │
│ │ │ │ │ │4 月(4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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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憶雯 │20樓之2 │64.1 │2,240元 │同上 │8,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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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孟繁珠 │19樓之4 │42 │1,470元 │同上 │5,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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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洪雲卿 │18樓之2 │41.9 │1,460元 │同上 │5,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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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曹靜雯 │18樓之4 │42 │1,470元 │同上 │5,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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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郭秋雅 │18樓之10 │43.7 │1,520元 │同上 │6,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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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世芬 │19樓之10 │43.7 │1,520元 │同上 │6,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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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馮心慧 │18樓之8 │42.6 │1,490元 │同上 │5,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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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鳳禪 │19樓之6 │41 │1,430元 │同上 │5,7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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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金釵 │19樓之8 │42.2 │1,470元 │同上 │5,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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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潘美華 │18樓之6 │40.5 │1,410元 │同上 │5,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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