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6年度,294號
PTEV,106,屏補,294,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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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2,7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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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