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2,7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