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曾燕山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相 對 人 許銘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得暫免繳本院102年度豐勞簡字第1號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應繳納本院之訴訟費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即 本院102年度豐勞簡字第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依法聲請訴訟 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 會審查決定通知書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