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1年度,513號
FYEV,101,豐簡,513,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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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513號
原   告 林品丞
被   告 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兼
法定代理人 謝品涵
被   告 陳景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潤公司) 簽發如附表所示,並由被告謝品涵陳景棠背書之票面金額合 計新臺幣(下同)790000元之支票6紙(下稱系爭支票;各支票 發票日、票面金額、票號、付款銀行,詳如附表所示)詎屆期 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退票日予以提示後,卻遭退票,履經 催討仍無效果,為此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 票據之金額及其中如附表所示1、2紙支票之法定利息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持有系爭支票,惟分別於如附表上開期日提示,竟 不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6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證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 文義負責;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 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分別為票據 法第5條第1項、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 條所明定。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系爭支票票款790000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1、2紙支票,



各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確定訴訟費用為8590元,由敗訴之被 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 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附表:
┌─┬──────┬─────┬────┬────┬──────┬──────┐
│編│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人 │票 面 金 額 │付款提示日 │
│號│(民國) │ │ │ │ (新臺幣) │(民國) │
├─┼──────┼─────┼────┼────┼──────┼──────┤
│1 │101年10月26 │TYA0000000│台中商業│廣潤環保│300000元 │101年10月26 │
│ │日 │ │銀行大雅│股份有限│ │日 │
│ │ │ │分行 │公司 │ │ │
├─┼──────┼─────┼────┼────┼──────┼──────┤
│2 │101年11月2日│AA0000000 │臺灣中小│同上 │250000元 │101年11月2日│
│ │ │ │企業銀行│ │ │ │
│ │ │ │大雅分行│ │ │ │
├─┼──────┼─────┼────┼────┼──────┼──────┤
│3 │101年10月18 │TYA0000000│台中商業│同上 │60000元 │101年10月18 │
│ │日 │ │銀行大雅│ │ │日 │
│ │ │ │分行 │ │ │ │
├─┼──────┼─────┼────┼────┼──────┼──────┤
│4 │101年11月18 │TYA0000000│台中商業│同上 │60000元 │101年11月19 │
│ │日 │ │銀行大雅│ │ │日 │
│ │ │ │分行 │ │ │ │
├─┼──────┼─────┼────┼────┼──────┼──────┤
│5 │101年12月18 │TYA0000000│台中商業│同上 │60000元 │101年12月18 │
│ │日 │ │銀行大雅│ │ │日 │
│ │ │ │分行 │ │ │ │
├─┼──────┼─────┼────┼────┼──────┼──────┤
│6 │102年1月18日│TYA0000000│台中商業│同上 │60000元 │102年1月18日│
│ │ │ │銀行大雅│ │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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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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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