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1年度,529號
FYEV,101,豐小,529,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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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52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林展誼
被   告 陳世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0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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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