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0年度,196號
FYEV,100,豐簡,196,2013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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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196號
原   告 江桂亮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 代理人 石錫勳
被   告 江德杉
      江錦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文彬
上被告二人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黃兆敏
被   告 江清火
      江桂森
      江桂茂
      江桂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明鴻
被   告 江蔡幼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茂榮
被   告 江黃甘
      江銘潭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江黃甘
被   告 江連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0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1項第1行「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豐原區上南坑段大南六四O地號˙˙」及第2項第1行「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豐原區上南坑段大南六四O-五地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豐原區上南坑段六四O地號˙˙」、「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豐原區上南坑段六四O-五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 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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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