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二六號
原 告 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陸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基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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