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八四號
上 訴 人 甲○○○聖友聯合診所(聖友醫院)
被 上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
玖拾陸元,折合銀元叁萬零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陸拾元,折合
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