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0年度,1484號
KSEV,90,雄小,1484,2001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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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八四號
  上 訴 人 甲○○○聖友聯合診所(聖友醫院)
  被 上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
玖拾陸元,折合銀元叁萬零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陸拾元,折合
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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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