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90年度,1483號
KSEV,90,雄小,1483,20011005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   告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玉
中   華

1/1頁


參考資料
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