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1年度,110號
HUEV,101,虎小,110,2013010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虎小字第11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君灝
被   告 陳傑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0,023元,及自民國94年6 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1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如主文所示,核屬聲明之 減縮,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被告於92年1 月29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商銀)申請消費性信用貸款,並簽訂小額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在20,000元範圍內循環動用,借款動用期限自92 年2 月25日起至93年2 月25日止,惟期滿30日前雙方如無書 面通知撤銷、解除或終止,得逕以同一契約內容續約1 年, 每年屆期時均同。又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分 期按月攤還本息,倘延遲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 期,延滯期間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詎被告逾期未 繳款,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中華商銀將上開債權 於94年6 月30日讓與原告,並已依法登報公告,有債權讓與 證明書及登報公告可佐,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消費性信用貸款 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 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為反對之陳述,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及第78條 ,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56 元(內含裁判費1,000 元及 公示送達登報費156 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1/1頁


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