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勞簡字,101年度,1號
HUEV,101,虎勞簡,1,2013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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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英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
63,877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雲林縣虎尾鎮○○
路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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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