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35號
KSYV,102,監宣,35,2013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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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詹春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金木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又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寄送送達於台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安定派出所,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 起經10 日發生效力,是於101年12月21日送達生效,此有送 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 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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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