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建賢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被繼承人 甲○○
一、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
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