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 告 陳明志訴訟代理人 陳素招原 告 邱陳喜妹訴訟代理人 邱瑞堂原 告 林陳玉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被 告 陳明堅 陳明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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