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520號原 告 宋學勉被 告 顧巧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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