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真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林清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菸酒稅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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