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8號
原 告 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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