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6號
原 告 劉鎧慶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國材 局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