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彥辰核發支付
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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