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保險簡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丙○○
莊一強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同右
訴訟代理人 戊○○ 同右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書到庭,並指定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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