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簡張益
簡李夜合
簡國華
簡國勳
簡呂月鳳
被 告 高雄市○00○○○區○○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
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洪武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85,420元【即
重劃後高雄市○○區○○段0 ○0 地號土地評定單價26,000元/
㎡×(740.44㎡+378.23㎡)=29,085,42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7,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